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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惠泽制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惠泽制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维君。被告:宁波鄞州惠泽制衣。法定代表人:周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鄞州惠泽制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鄞州惠泽制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乔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