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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李勇,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14号原告李素芳,女,1947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荣喻,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2单元19-1、19-2、19-3#。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李勇,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与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李素芳负担。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弸书 记 员  喻小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