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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x诉被告杨x排除妨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刘x,男,汉族,1989年04月24日出生.原告刘x,男,汉族,1953年10年19日出生.被告杨x,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杨x,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杨x排除妨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领、刘宝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