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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孙军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双霞,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孙军明。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孙军明已付清承包款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军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平凉市旅捷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