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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农民,住宜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肖某到彭某甲家玩,发现彭某甲家卧室的衣柜门开着,在柜下面的一个首饰盒里发现装有一条黄金手链,便顺手牵羊将黄金手链装到自己衣兜,将首饰盒放回原处。同年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将所盗黄金手链出售给了宜城市区的“上海老庙”金银回收加工店,获赃款4300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黄金手链价值5504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7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肖某到彭某甲家玩时,看见彭某甲家卧室的衣柜门开着,在衣柜下面的一个首饰盒里发现一条黄金手链,遂将黄金手链装进自己衣兜,将首饰盒放回原处。同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将所盗黄金手链出售给了位于宜城市区的“上海老庙”金银回收加工店,获赃款4300余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5504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甲7900元,被害人彭某甲对被告人肖某予以谅解。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腊月三十日早晨,其准备将首饰拿出来过年戴。当其打开衣柜里的首饰袋时发现金手链不见了。其向家人询问,都说没有拿,其才意识到被盗了。因为其家平时没有人来,只是在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本村村民肖某和一些村民在其家门前打牌,用的是其家的桌子、板凳。因其下午要到宜城市区买东西,不好意识叫打牌的人走,就将其家的钥匙交给了肖某,叫肖某等打牌的人走了后,将桌凳放回其家屋里,再将门锁好。其下午回来后,在其父亲彭某乙手里拿回钥匙。其听说肖某将其家门锁好后将钥匙交给了其父亲彭某乙。因这段时间只有肖某有机会进入其家,其怀疑是肖某盗窃的。其被盗的金手链是2012年购买的,当时花费7862元。其报案后,过了约半个月,肖某主动上门找到其和父亲彭某乙,承认金手链是她偷的,并赔偿了其7900元。其对肖某予以谅解,建议对肖某从轻处罚。2、证人翁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宜城市市区东街开了一家“上海老庙”金银回收加工店。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其店里来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妇女,卖给其一条黄金手链,手链的重量是19.89克,其付她4375元。4、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盗黄金手链价值5504元。5、谅解书。6、户籍证明。7、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肖某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肖某适用非监禁刑。8、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通过赔偿被害人彭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彭某甲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经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考察,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益华审 判 员  朱学涛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