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家顺、刘兴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顺,刘兴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1号申请人刘家顺。被申请人刘兴刚。申请人刘家顺要求宣告刘兴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家顺称,其父亲刘兴刚,于2010年1月外出后至今未归。武汉市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花楼街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刘兴刚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刘兴刚死亡。经查,刘兴刚,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江汉区黄陂街177号3楼5号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刘家顺的父亲。刘兴刚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兴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兴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兴刚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花楼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刘家顺申请宣告刘兴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兴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