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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传勋与陈尚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勋,陈尚勇,袁秀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勋,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陈尚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袁秀容,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尚勇、袁秀蓉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传勋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车费320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45元;(四)执行费479元。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尚勇在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有应领取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对其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扣留,但因该工程款需资料齐全后方可予以拨付,本院又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可在该款资料齐全结算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罗云贵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