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韩晓文、韩五妹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法定代表人:熊明。委托代理人:刘照煌、曾裕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晓文,男,沙拉族。申请执行人:韩五妹,女,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韩晓文、韩五妹借款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该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紫竹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本金176833.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向本院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晓文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查封期间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欣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