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富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祁富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9号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秀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祁富林,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富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祁富林已给付相应款项,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华之源布艺制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