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牛××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842号原告牛××,无职业。被告何××,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