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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吕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38-1号原告:王平,男。被告:吕德生,男。上列原、被告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德生所有的在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的土地复垦补偿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