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马本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马本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878号原告:刘静,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201196804104767,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双桥村三组。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本海,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201197212284738,汉族,宿州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马本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