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5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梨聪与李生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5946号原告李梨聪,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李生兰,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李梨聪诉被告李生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梨聪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生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案件事实一、事故经过:2015年4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李生兰驾驶云AD6R**号夏利牌轿车由黑筇公路东侧驶往郊野公园方向时,其车头右前部与原告李梨聪驾驶的云AY19**号大众牌轿车的车身左侧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生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梨聪承担次要责任。三、车辆受损及维修情况:事故发生后,云AY19**号车辆被送往云南一汽工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理费为7731元,此外,原告支付了施救费400元。四、肇事车辆概况:云AY19**号车辆的车主是李建聪,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险。云AD6R**号夏利牌轿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险。五、损失构成情况:1、维修费:7731元。2、施救费:400元。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生兰驾驶云AD6R**号车辆与原告李梨聪驾驶的云AY19**号车辆相撞,造成云AY19**号车辆受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生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梨聪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云AD6R**号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险,故李生兰应当对云AY19**号车辆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本院判令由李生兰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费和施救费发票,本院确认车辆维修费为7731元、施救费为400元。故对于上述费用,由李生兰承担70%,即5691.7元。根据车主李建聪的陈述,原告已代其承担了维修费和施救费,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上述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生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梨聪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5691.7元。二、驳回原告李梨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生兰承担(此款与上述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余款25元退还原告李梨聪。本案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 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坝绍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