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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志与桐乡市梧桐军保废品收购站、刘军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桐乡市梧桐军保废品收购站,刘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桐乡市梧桐军保废品收购站。被执行人:刘军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8月20日嘉兴桐乡法院(2015)嘉桐民初字第812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军保所有的车辆牌号为:浙F×××××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