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张建红,女,回族。委托代理人胡宝龙,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所在地址库伦旗库伦镇萨嘎格路北段旗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综合楼2到4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昆,职务台长。委托代理人王晋哲,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所在地址:库伦旗库伦镇南山。法定代表人米国娟,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霍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红诉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红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红撤回对被告库伦旗广播电视台、库伦旗壮鹏清真肉业加工厂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永 胜审 判 员 布 仁人民陪审员 哈斯高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伙 玲 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