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巧环与贾金春、刘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巧环,贾金春,刘利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贾巧环。被告贾金春。被告刘利霞,系贾金春妻子。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巧环诉被告贾金春、刘利霞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巧环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巧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贾巧环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