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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巧环与贾金春、刘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巧环,贾金春,刘利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贾巧环。被告贾金春。被告刘利霞,系贾金春妻子。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巧环诉被告贾金春、刘利霞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巧环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巧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贾巧环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