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71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吴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