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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严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71号原告严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吴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