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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汤慧丽与胡骏、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慧丽,胡骏,蔡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157号原告汤慧丽,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骏,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蔡婷,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慧丽诉被告胡骏、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慧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慧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慧丽负担。审判员  周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