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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与韦可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地址:宜州市庆远镇文广路106号。经营者韦正才。委托代理人石镇宾,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可敢。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与被告韦可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宜州市漓源饲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馨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