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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