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