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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延安市劳山林业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圪崂行政村马岔村。负责人峁世奇,组长。原告刘兴德,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X镇XX村村民。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姜文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