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延安市劳山林业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圪崂行政村马岔村。负责人峁世奇,组长。原告刘兴德,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X镇XX村村民。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姜文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县石门镇圪崂村民委员会马岔村民小组、刘兴德与被告延安市劳山林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