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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于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7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780085-7.法定代表人:虞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千,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沐集监区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千名下登记有皖A9Y7**号轿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千名下皖A9Y7**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