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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祥,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王加祥,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原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王加祥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原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原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赔偿王加祥各项工伤待遇人民币74958.00元,承担执行费10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体福审 判 员  代守泽代理审判员  王 艾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