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于国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系惠农区君发钢模板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于国刚,(曾用名于国钢)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国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国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红军案件款181950元,执行费2629元,合计184579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国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红军案件款181950元,执行费2629元,合计18457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