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8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润、吕可娜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润,吕可娜,孙存才,王素英,张宗香,王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850-4号原告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润。被告吕可娜。被告孙存才。被告王素英。被告张宗香。被告王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润、吕可娜、孙存才、王素英、张宗香、王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存在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