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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洪敏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洪敏,男,潮州市潮安区人。申请执行人洪粉娟,女,潮州市潮安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潮州市潮安区人。申请执行人洪依婳,女,潮州市潮安区人。申请执行人洪依鉨,女,潮州市潮安区人。洪依婳、洪依鉨的法定代理人陈冬梅。被执行人唐小明,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被执行人唐小明因犯抢劫罪,本院作出的(2012)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附带民事部分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判决确认:一、被告人唐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唐小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敏、洪粉娟、陈冬梅、洪依婳、洪依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119.84元,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三、被告人唐小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951.59元,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相关部门、主要的金融机构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但经本院调查未获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本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已执行死刑。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