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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薛永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06号本院对原告张军诉被告薛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薛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货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15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薛永清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清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薛永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薛永清,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