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连全与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全,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73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王连全,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法定代表人方军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迪。原告王连全与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全诉称:原告于1993年开始在被告单位工作,2015年4月退休。退休时,被告欠社保局两年零四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个人对此进行了垫付。医疗保险费本应由被告缴纳的部分也是原告支付的,原告应得的独生子女费也没得到。原告退休前���为此事多次找被告单位负责人要求解决,但被告除了推诿就是避而不见或不接电话。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现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10846.86元、医疗保险费及利息22303.33元及独生子女费3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已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范围,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连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连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艳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珊人民陪审员 刘明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