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余新与曲书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余新。委托代理人余广利。被告曲书印。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新与被告曲书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3万元。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从被告手中购买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房款20万元,被告无法交付房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曲书印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13000元。二、如未按约定给付,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曲书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