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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天津市瑞源制衣有限公司、王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天津市瑞源制衣有限公司,王瑞,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36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瑞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黑狼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经理。被执行人王瑞,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之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在期限之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王瑞名下已被查封的坐落于本市宝坻区口东镇邹寺后村东(房地产权证为:1240110131**,土地使用面积:20243.90平方米,地号:坻字D-21-6-005)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期限之内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不表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瑞名下坐落于本市宝坻区口东镇邹寺后村东(房地产权证为:12**,土地使用面积:20243.90平方米,地号:坻字D-21-6-005)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以拍卖所得款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广全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谷士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