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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博与汪树琪、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9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汉族。被执行人汪树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张博申请执行汪树琪、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执字第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树琪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4)。现因该套房产已被依法拍卖,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树琪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