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博与汪树琪、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9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汉族。被执行人汪树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明,女,汉族。张博申请执行汪树琪、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执字第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树琪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4)。现因该套房产已被依法拍卖,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树琪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