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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薛方师与被执行人贾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方师,贾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方师,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汉薛镇东景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贾建宾(又名贾建斌),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北张户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三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建宾妻子李小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