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新建、蒋小陆等与翟红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翟红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原告蒋小陆,男,汉族。原告陈建龙,男,汉族。被告翟红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诉被告翟红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撤回对被告翟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