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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新建、蒋小陆等与翟红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翟红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原告蒋小陆,男,汉族。原告陈建龙,男,汉族。被告翟红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诉被告翟红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撤回对被告翟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建、蒋小陆、陈建龙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