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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辉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戴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路北。负责人刘某清。被告钟某川,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辉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由原告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继亮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