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辉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58号原告戴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路北。负责人刘某清。被告钟某川,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辉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柒柒服饰店、钟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由原告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继亮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