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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晶与被告李兴臣、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晶,李兴臣,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苏秀晶。第一被告李兴臣。第二被告王艳霞。原告苏秀晶与被告李兴臣、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秀晶诉称,2014年10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约定2015年8月14日一次性还清。后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秀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苏秀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