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晶与被告李兴臣、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晶,李兴臣,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苏秀晶。第一被告李兴臣。第二被告王艳霞。原告苏秀晶与被告李兴臣、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秀晶诉称,2014年10月1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约定2015年8月14日一次性还清。后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秀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苏秀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