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宋某某,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宋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加收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合计4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