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8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与赵×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赵×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8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罗×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