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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8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与赵×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赵×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8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罗×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