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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与博一电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扶余博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84355-1。负责人马振地,行长。被执行人扶余博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7891689-1。法定代表人姜洪飞。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78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扶民破字第317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执行人扶余博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扶余博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列财产的查封:1、扶房权证城字第000545**号、第00054532号、第00054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位于扶余工业集中区内,面积分别为1272.81平方米、4807.62平方米、2767.60平方米);2、扶国用(2012)第0724035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位于扶余市工业集中区内,土地面积为9142.96平方米)及其附着物门卫、大门、围墙、固化地面等;二、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578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