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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凤栖路***号。法定代表人:黎鑫,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122927-6。委托代理人:易光,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超,男,1983年9月16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超号牌号码为渝H9XX**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指南者1C4NJCAA)予以扣押。申请人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号牌号码为渝HA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帕萨特牌SVW7183SJD)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超号牌号码为渝H9XX**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指南者1C4NJCAA)予以扣押。二、对被申请人王超号牌号码为渝HXX**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指南者1C4NJCAA)的所有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号牌号码为渝HA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帕萨特牌SVW7183SJD)的所有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逢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