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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夏红与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夏红,卢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马夏红,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兴明,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夏红与被告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夏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户籍姓名为卢新民,借条上的借款人名字“卢兴明”写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马夏红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