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慧玲、陈晓玲、陈海玲与被申请人陈明清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玲,陈晓玲,陈海玲,陈明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陈慧玲,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陈晓玲,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陈海玲,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明清,男,汉族,系商南县农业局干部。申请人陈慧玲、陈晓玲、陈海玲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其母亲路翠娥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以及在商南农商银行的存款约40余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路翠娥在商南农商银行:1、账号:2708051601103002275600,存款金额4万元;2、账号:2708051601103002275712,存款金额2万元;3、账号:2708051601103002278032,存款金额3万元;4、账号:2708051601103002278192,存款金额4万元。四笔共计13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路翠娥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1、账号:26-825101130395105,存款金额3万元;2、账号:26-825101130401374,存款金额5万元;3、账号:26-825101130401382,存款金额5万元;4、账号:26-825201130227249,存款金额3万元;5、账号:26-825201130227983,存款金额4万元;6、账号:26-825201130228304,存款金额3万元;7、账号:26-825200440007341,存款金额10万元;8、账号:26-825200460051799,存款金额13523.03元;八笔共计343523.0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珍亚审 判 员 梁洪君人民陪审员 刘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郅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