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惠良与邹建新、陆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良,邹建新,陆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768号申请人杨惠良(曾用名杨伟良),无业。被执行人邹建新。被执行人陆丽芬。申请人杨惠良与被执行人邹建新、陆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新硕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邹建新、陆丽芬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杨惠良欠款88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已由杨惠良预交),由杨惠良负担550元,由邹建新、陆丽芬负担600元(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邹建新、陆丽芬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邹建新、陆丽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情况,无车辆登记情况。陆丽芬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邹建新名下原有位于无锡市新区硕放墙北村蔡更上45号房产一套,现已拆迁,尚在安置过程中。本院已向无锡硕放惠民物业股份合作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邹建新、陆丽芬支付拆迁安置股权分红款。本院至被执行人邹建新、陆丽芬户籍所在地居委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邹建新、陆丽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8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