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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邢治国、邢宝江、孙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英,邢治国,邢宝江,孙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659号原告:崔秀英。被告:邢治国。被告:邢宝江。被告:孙洪侠。原告崔秀英诉被告邢治国、邢宝江、孙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秀英、被告邢宝江、孙洪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邢治国系被告邢宝江、孙洪侠的长子。被告邢治国于2013年9月和别人做买卖,家里没有资金。他的父母和邢治国和我说,需要借款26万元,说到2013年12月末偿还。到后来才知道,被告邢治过没有做买卖,把钱弄没了未能偿还,邢治国和其父母于2014年8月3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并说明从2014年开始每年年末还我2万元,到2014年年末我找到被告,被告说没有钱。无奈我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我26万元。被告邢宝江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孙洪侠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邢治国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并���2014年8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从2014年开始每年还2万元。该笔借款三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崔秀英、被告邢宝江、孙洪侠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三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三被告提供借款,三被告理应返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治国、邢宝江、孙洪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崔��英借款人民币26万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邢治国、邢宝江、孙洪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