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