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堂诉被告岳天雄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岳某,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