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双珲与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9号原告郭双珲,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雷勇,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珲与被告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双珲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依法缓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