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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双珲与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9号原告郭双珲,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雷勇,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珲与被告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双珲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依法缓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