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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开凤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凤,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10号原告杨开凤,女,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广福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叶和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彭琼琳,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凤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杨开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开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开凤承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