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序森与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序森,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初字第69号原告:王序森。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金华市青春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方雨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序森诉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王序森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序森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序森负担。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