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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振广与杨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广,杨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1号原告:肖振广。被告:杨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广与被告杨东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振广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720元由原告肖振广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