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5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0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农民。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